2013年5月7日 星期二

工獄--宋本(國學治要五-古文治要卷四)

【原文】
  京師小木局,木工數百人。官什伍其人,置長分領之。一工與其長爭,長曲,不下,工遂絕不往來。半歲,眾工謂口語非大嫌,醵(ㄐㄩˋ具)[1]酒肉,強工造長居和解之,乃歡如初。暮醉散去。

  工婦淫,素與所私者謀戕良人,不得間。是日以其醉於仇而返也,殺之,倉卒藏屍無所。室有土榻,榻中空,蓋寒則以厝(ㄘㄨㄛˋ錯)火者,迺(ㄋㄞˇ,同乃)啟榻磚,置屍空中,空陿(ㄒㄧㄚˊ,同狹),割為四五,始容焉,復磚故所。明日,婦往長家哭曰:「吾夫昨不歸,必而殺之!」訟諸警巡院。院以長仇也,逮至,榜掠不勝毒,自誣服。婦發喪成服,召比丘修佛事,哭盡哀。院詰長屍處。曰:「棄壕中。」責仵作二人索之壕,弗得。

  仵作本治喪者,民不得良死而訟者,主之,是故常也。刑部、御史、京尹交促具獄甚急。二人者期十日得屍,不得,笞。既乃竟不得,笞。期七日,又不得;期五日,期三日,四被笞,終不得,而期益近。二人嘆惋,循壕相語,笞無已時,因謀別殺人應命。暮坐水傍,一翁騎驢渡橋,犄(ㄐ|基)角擠墮水中,縱驢去。懼狀不類,不敢輒出,又數受笞,涉旬餘,度翁爛不可識,舉以聞院。召婦審視,婦撫而大號曰:「是矣,吾夫死乃爾若耶!」取夫衣招魂壕上,脫笄(ㄐㄧ基)[2]珥具棺葬之。獄遂成,院當長死,案上,未報可。

  騎驢翁之族,物色翁不得,一人負驢皮道中過,宛然其所畜,奪而披視,血皮未燥,執愬(ㄙㄨˋ,通訴)於邑。亦以鞫(ㄐㄩˊ菊)[3]訊憯(ㄘㄢˇ慘)[4]酷,自誣劫翁驢,翁拒而殺之,屍葬某地。求之不見,輒更日某地,辭數更,卒不見,負皮者瘐死[5]獄中。

  歲餘,前長奏下,縛出狴犴(ㄅㄧˋ必 ㄢˋ案)[6],眾工隨而譟若雷。雖皆憤其冤,而不能為之明,環視無可奈何,長竟斬,眾工愈哀嘆不置。遍訪其事無所得,不知為計,乃聚議裒(ㄆㄡˊ póu)[7]交鈔百錠,處處置衢路:「有得某工死狀者,酬以是。」亦寂然無應者。

  初婦每修佛事,則丐者坌(ㄅㄣˋ笨)[8]至求供飯,一故偷常從丐往乞。一日,偷將盜他人家,尚早,不可,既熟婦門戶,乃暗中依其垣(ㄩㄢˊ圓)屋以須。迫鐘時[9],忽醉者踉蹌(ㄌㄧㄤˋ亮 ㄑㄧㄤˋ嗆)[10]而入,酗而怒婦,詈(ㄌㄧˋ立)之拳之,且蹴(ㄘㄨˋ促)之,婦不敢出聲。醉者睡,婦微誶(ㄙㄨㄟˋ碎)[11]燭下曰:「緣而殺吾夫,體骸異處土榻下,二歲餘矣,榻既不可火,又不敢塓(ㄇㄧˋ密)[12]治,吾夫尚不知腐盡以否?今乃虐我!」嘆息飲泣。偷立牖(ㄧㄡˇ友)外悉得之,默自賀曰:「奚偷為!」明發,入局中,號於眾:「吾已得某工死狀,速付我錢!」眾以其故偷,不肯,曰:「必暴著乃可。」遂書合,分支與偷。「且俾眾遙隨我往!」偷佯被酒,入婦舍挑之。婦大罵:「丐敢爾!」鄰居皆不平偷,將毆之。偷遽去上榻席,扳磚,作欲擊鬥狀,則屍見矣。眾工突入,償偷購,反接婦送官。婦吐實,醉者則所私也。官復窮壕中死人何從來?仵作款:「擠何物騎驢翁墮水。」仵作誅,婦洎(ㄐ|ˋ)[13]所私者磔(ㄓㄜˊ折)於市,先主長死吏,皆廢終身。官知水中翁即鄉瘐死者事,然以發之,則吏又有得罪者數人,遂寢,負皮者冤竟不白。

  此延祐初事也,校官文謙甫以語宋子。宋子曰:「工之死,當坐者婦與所私者止耳。乃牽聯殺四五人,此事變之殷也。解仇而伏毆刀,逃笞(ㄔ吃)而得刃,仵作殺而工婦窆(ㄅㄧㄢˇ扁)[14],負皮道中而死桎梏(ㄓˋ置 ㄍㄨˋ故)[15],赴盜而獲購,此又糾葛而不可知者也。悲夫!」

【譯文】
  首都有個小木局,有木工幾百人,官家把每十人編成一組,安排一個工頭管理。有個木工和工頭發生了爭執,工頭理虧又不認錯,這個工人就和他斷絕了來往。半年以後,工人們覺得他兩人爭吵並非有什麼大的怨恨,就湊錢買來酒肉,強使木工到工頭家中,進行調解,雙方和好如初。直到傍晚大家都酒醉飯飽,才散席回家。

  木工的老婆作風不正派,平時就和姦夫想謀殺丈夫,總沒得機會。這天,因為木工在仇人家喝醉回來,就藉機殺了他,慌忙中沒有地方掩藏屍體。屋內有個土炕,炕中間空著,原來是生火取暖用的,於是扒開炕磚,將屍體塞入炕洞,炕洞太窄,又把屍體割成四五塊,才放了進去,然後把炕磚放回原處。第二天,木工的老婆跑到工頭家裡哭鬧著說:「我丈夫昨天沒有回家,一定是你給殺死了!」於是告到警巡院。警巡院認為工頭是木工的仇人,就抓了起來嚴刑拷打,工頭忍受不住痛苦,被迫供認自己殺了人。婦人為木工帶孝辦了喪事,還請來和尚念經超度亡靈,而且哭得很悲傷。警巡院審問工頭把屍體扔在哪裡?回答說:「扔進護城河裡了。」就派了兩名仵作到護城河邊去找,沒有找到。

  仵作本來是專管傷亡之事的,百姓中有非正常死亡的,上告後由他們去檢驗,這是他們的本職工作。刑部、御史和市府長官都想呈報案情,趕快結案。給兩個仵作十天期限找到屍體,如果找不到就打板子。到了期限未找到,挨了打。再給七天期限,又沒有找著;又給五天期限,三天期限,接連四次挨打,仍然找不著,新的期限又要到了。兩個人哀嘆,沿著河邊商量:「這樣下去挨打沒完沒了。」便密謀殺死別人頂替木工來交差。傍晚坐在河邊,有個老漢騎著毛驢過橋,兩人從一個角落把他擠掉水裡,放跑了驢。還怕樣子不像木工,不敢立即打撈,以後又挨了幾次板子。過了十幾天,估計老漢的屍體已經腐爛得看不出原貌,這才報告警巡院。把木工的老婆召來認屍,婦人伏屍號叫:「正是他呀!我丈夫死後成了這個樣子?」她拿著丈夫的衣服在河邊祭奠招魂,摘下自己戴的簪子耳環,買來棺木埋葬了。案子就這樣了結了,警巡院判處工頭死刑,上報後還沒有批下來。

  騎驢老漢的家屬查訪老漢的下落沒有消息,見到有個人背著驢皮在路上走,好像是自家餵養的那頭,搶過來一看,皮上的血還沒有乾,就把他扭送到縣裡。也是因為刑訊慘酷,負皮的人被迫供認搶劫老漢毛驢,老漢抗拒被他殺死,屍體埋在某處。派人去找,沒有找著,又改口說是某地,口供變了幾次,始終沒有找到屍體,負皮的人含冤死在獄中。

  過了一年多,工頭的判決批下來了,綁著押出監獄,工人們跟在後邊,如打雷聲般的吵鬧抗議,雖然大家都為工頭受冤感到氣憤,可是無法替他說明真相,圍著觀望乾著急。工頭終於被殺,工人們哀悼不已,到處查訪這件事也沒有頭緒,不知道該怎麼辦才好。大家商議湊銀一百錠,在各處大街上公告:「如有人得知某木工被害情況,就用這筆錢酬謝。」還是沒有前來應徵的人。

  當初這個婦人每次超度亡靈,乞丐們都趕去討飯,有個慣偷也常常跟著去討取。有一天,慣偷要到一家去作案,時間尚早,不便下手。他已經熟悉這個婦人的住處,傍晚靠在她家院牆上等待時間。到了快敲更鐘的時候,突然有個醉漢一顛一跛地走進來,對著婦人撒酒瘋發脾氣,罵她打她,還用腳踢她。婦人不敢還口,等醉漢睡了,她在燈下罵道:「為了你才謀害了我的丈夫,他的屍體至今還塞在土炕裡邊,已經兩年多了!炕既不能生火取暖,又不敢請人修理,我丈夫還不知道爛了沒有,現在你就打罵我。」邊嘆息邊抽泣。慣偷站在窗外,全都聽到了,暗自喜歡地說:「我還幹什麼小偷?」第二天清早就到小木局來揭發,向工人們喊道:「我知道某木工是怎麼死的,快拿錢給我。」大家認為他是個慣偷,不肯先給,說:「必須把事實揭露出來才能給錢。」於是雙方寫了合同字據,分一份給慣偷。「你們遠遠地跟我來!」慣偷假裝喝醉了酒,走進這個婦人家裡,故意調戲她。婦人大罵:「叫化子你敢這樣?」鄰居也都不平,要揍他。慣偷急忙掀開炕席,扒開炕磚,裝成要拿磚打人的樣子,於是露出了屍體,工人們一起闖了進來,給了慣偷賞金,接著把婦人送到官府。她招認了謀害丈夫的事實,那個醉漢就是姦夫。官府又復查護城河裡的死人是哪裡來的?仵作供認:「擠了一個騎驢的老漢掉入水中的。」仵作判處死刑,木工的老婆和姦夫在街頭碎屍示眾,先前判工頭死刑的官員都撤了職,且終身不再錄用。官府這才了解到墮水的老漢以及過去在獄中囚死負皮人的那件事,但是要全部揭發出來,還要判處一些主辦官吏,因此就壓下了,負皮人的冤枉終於沒有得到平反昭雪。

  這是延祐初年發生的事情,國子監教官文謙甫告訴我。我當時評論說:「木工被害,應當判刑的只是他老婆和姦夫。可是為此受牽連被殺的竟有四五個人,這案子被擴大了。為了和解舊怨卻被砍了頭,為逃避打板子卻挨了刀,仵作害了老漢而木工老婆也藉機殺害埋葬了丈夫,背著驢皮走路卻死在獄中,去偷東西的卻得到了賞金,真是錯綜複雜叫人難以理解。多麼可悲呵!」

【注釋】
  • [1]醵:眾人集錢一起飲酒。
  • [2]笄:古人盤髮髻所用的簪。
  • [3]鞫:審判、訊問。
  • [4]憯:憂傷﹑慘痛。
  • [5]瘐死:囚犯因飢寒而死於獄中。今亦泛稱因病死於獄中。
  • [6]狴犴:監獄的代稱。原義是形狀像虎的野獸,古時多將其形象畫在獄門上。
  • [7]裒:聚集。
  • [8]坌:聚集。
  • [9]迫鐘時:古時用敲鐘報時,迫鐘時就是快打更鐘的時候。
  • [10]踉蹌:走路時急促不穩的樣子。
  • [11]誶:責問,辱罵。
  • [12]塓:塗抹。
  • [13]洎:到﹑及。
  • [14]窆:墳﹑墓穴;埋葬。
  • [15]桎梏:腳鐐手銬。為古代的刑具,在足曰桎,在手曰梏,主要用來拘繫犯人。引申為監獄。
【註】工獄出自元朝宋本所著《至治集》。

【作者】
  宋本,(1281~1334)字誠夫,元朝大都人。至治元年(1321年)策士,賜進士第一;授翰林修撰。元統二年,累轉為集賢學 士,兼國子祭酒。是年,卒於官,謚正獻。著有《至治集》四十卷,《元史本傳》行於世。


【賞析】+網路資源[讀賞《工獄》--我心飛翔博客]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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