2013年5月7日 星期二

夷堅志二則(毛烈陰獄、張拱遇仙)--洪邁(國學治要五-古文治要卷四)

【原文】毛烈陰獄
  瀘州合江縣趙市村民毛烈,以不義起富。他人有善田宅,輒百計謀之,必得乃已。昌州人陳祈,與烈善。祈有弟三人,皆少,慮弟壯而析其產也。則悉舉田質於烈,累錢數千緡。其母死,但以見田分為四,於是載錢詣毛氏,贖所質,烈受錢,有乾沒心,約以他日取券。祈曰:「得一紙書為證足矣。」烈曰:「君與我待是耶。」祈信之,後數日往,則烈避不出。祈訟於縣,縣吏受烈賄,曰:「官用文書耳,安得交易錢數千緡,而無券者,吾且言之令。」令決獄果如吏旨。祈以誣罔受杖,訴於州、於轉運使,皆不得直。

  乃具牲酒詛於社,夢與神遇,告之曰:「此非我所能辦,盍往禱東嶽行宮?當如汝請。」既至殿上,於幡帷蔽映之中,屑然若有言曰:「夜間來。」祈急趨出,迨夜復入拜謁,置狀於几上,又聞有語曰:「出去。」遂退。時紹興四年四月二十日也,如是三日。烈在門內,黃衣人直入,捽(ㄗㄨˊ足)其胸,毆之,奔迸得脫,至家死。又三日,牙儈(ㄎㄨㄞˋ快)[1]一僧死,一奴為左者亦死,最後祈亦死。少焉復蘇,謂家人曰:「吾往對毛張大事(即烈也),善守我七日至十日,勿斂也。」

  祈入陰府,追者引烈及僧參對,烈猶以無償錢券為解。獄吏指其心曰:「所憑唯此耳,安用券。」取業鏡照之,睹烈夫婦並受祈錢狀。曰:「信矣。」引入大庭下,兵衛甚盛,其上袞(ㄍㄨㄣˇ滾)冕[2]人,怒叱吏械烈,烈懼乃首服。主者又曰:「縣令聽決不直,已黜官若干。吏受賕[3](ㄑ|ㄡˊ求)者,盡火其居,仍削壽之半。」烈遂赴獄。且行,泣謂祈曰:「吾還無日,為語吾妻,多作佛果救我,君元券在某櫝中。又吾平生以詐得得人田,凡十有三契,皆在室中錢櫝下。幸呼十三家人併償之,以減罪。」

  主者又命引僧前,僧曰:「但見初質田時事,他不預知也。」與祈俱得釋,既出,經聚落屋室,大抵皆囹圄。送者指曰:「此治殺降者、不孝者、巫祝淫祠者、逋(ㄅㄨbū)誑佛事者,其類甚眾。自周秦以來,貴賤華夷,悉治不擇也。」又謂祈曰:「子來七日矣,可急歸。」遂抵其家而寤,遣子視縣吏,則其廬焚矣。視其僧,茶毗(ㄆㄧˊ皮)[4]已三日。往毛氏述其事,其子如父言,取券還之。是夕僧來,擊毛氏門罵曰:「我坐汝父之故,被逮得還,而身已焚,將何以處我?」毛氏曰:「業已至此,惟有為作佛事耳。」僧曰:「我未合死,鬼錄所不受,又不可為人,雖得冥福,無用也。俟此世數盡,方別受生,今只守爾門,不可去矣。」自是每夕必至,久之其聲漸遠。曰:「以爾作福,我稍退舍,然終無生理也。」後數年,毛氏衰替始已。

【譯文】
  瀘州合江縣趙市村民毛烈,以不良勾當致富。他人有良田美宅,則千方百計謀取,必定得手才能甘心。昌州人陳祈與毛烈素有交情。陳祈有三個弟弟,年齡都還小,考慮到弟弟們長大後要分配財產,所以將全部田產質押在毛烈手上,累計共得錢幾千串。當他的母親去世後,兄弟們要將田地分為四分,於是陳祈帶著錢到毛烈家,要將田地贖回,毛烈收錢後,心裡打了一個轉,佯做笑臉,走出房間,說:「賢弟,不好意思,田契一時忘記收在那裡,我再找找,明天給你送去。」陳祈面有難色,說:「既是如此,有勞您立張收據,以茲憑証。」毛烈臉色不悅,說:「我和你是什麼交情,難道你信不過我嗎?」陳祈不敢勉強,姑且相信。數日後,再去拜訪,毛烈即託口,避不見面。陳祈素知毛烈為人,知他有意吞沒,一狀告到官府。縣吏受毛烈賄賂,說:「官用文書,那有交易金額數百萬,而沒有証明的?我姑且替你呈報縣令。」縣令審斷案件,果然如同縣吏所言。陳祈以誣告受杖刑,之後上訴州府、轉運使,皆不得翻案。

  聽說社廟神威顯著,陳祈心想:陽間既然告不了他,不如求助神明給一個公道,於是具備牲酒前往祭拜,訴怨。夜裡夢見神明來告,說:「此事不是我所能處理的,何不往東嶽行宮祈禱,應該就能如你的願。」陳祈去到殿上,於幡帷蔽映間,彷彿聽見有人說:「夜裡來。」他急忙退出殿外,入夜後再次入內拜禱,將狀紙放在桌上,又聽聞有聲音說:「出去。」躬身而退。當時,是紹興四年四月二十日,像這樣的情形重覆了三天。三日後,毛烈在屋裡,外面突然有黃衣人闖入,抓著他的胸口就打,毛烈掙脫奔跑才得以逃脫,黃衣人返家後即死亡。又三日,曾經居中牽線的僧人與同一名佐證的僕人,接連死亡,最後,陳祈也死了。不久,又活了過來,吩咐家人,說:「我前往陰間跟毛烈對質,妥善守護我的身體七日至十日,不要入殮。」

  陳祈進到陰府,陰吏引毛烈及僧人與他對質,毛烈初時還想抵賴,說:「如有贖回,金額那麼大,怎麼會沒有字據?」陰吏笑著指著他的心口,說:「凡世間所為,陰間所憑的就只有這個,又何必用字據呢?」取業鏡來照,鏡中浮現毛烈夫婦從陳祈手中接過錢的畫面,陰吏說:「這不就是了嗎?」遂押一干人等進入大庭,四周兵衛環列整齊,氣氛肅殺,陰界主者居殿上,宛如行宮所見。陰吏上前稟報,完畢,陰界主者怒叱兵衛對毛烈用刑。毛烈顫栗不能自己,急忙磕頭服罪。陰界主者判令下,又說:「縣令審案不夠正直,已黜降官職若干級。縣吏受賄者,令火焚燒其房屋,仍要削減一半的陽壽。」毛烈被押送陰獄,臨行前,哭著對陳祈說:「我想我已經沒有機會再回到陽間,麻煩告訴我妻子,讓她多做善事、佛事,積陰德救我。你的田契文件在某櫃子中。又我平生詐騙所得的田產,共十三處,文件都在錢櫃底層,有勞你替我找這些人來,一併償還,以減輕我的罪過。」

  主者又命人引僧人向前,僧人說:「我只知道當初質押田產的事,後來發生的事,一無所知。」陰界主者判令,與陳祈俱得開釋返家。走出大殿,路過聚落房屋,大都是監牢,送行的人說:「這個地方專門處置殺降的人、不孝的人、祭祀淫祠的人,還有欺誑佛事的,這類人很多。自周朝秦朝以後,不分貴賤種族,全都處治,沒有分別。」又對陳祈說:「你來陰間已七天了,要儘速回去。」返家後即甦醒,家人環繞在旁。隔日,遣兒子到縣吏家去看看,則房舍被火燒得一乾二淨,又去探視僧人,聽聞已火葬三天了。陳祈自往毛家拜訪,說起陰間一事,毛烈兒子即順從父親夢中交待,取田契歸還。當天晚上,僧人來敲打毛家家門,罵道:「我因為你父親的事被逮,現在得以還魂,但身子已經被燒了!你們要如何來處置我?」毛烈妻子隔著門說:「事情都到了這種地步,也只能為你多做佛事來補償。」僧人怒說:「我本不該死,陰間不收,又沒辦法為人,雖然得到這些冥福,又有什麼用呢?只有等到陽壽結束,才能再投胎轉世。我想我也沒其他地方好去,只好留在你們家。」自此之後,每天晚上都會出現僧人的訴苦的聲音,日子久了,便聽聞聲音愈來愈遠,說:「只因你們做佛事,我稍微退讓,但還是沒有解決。」又過了數年,毛氏一家家勢開始衰退,僧人才消逝。

【注釋】
  • [1]牙儈:居間買賣的人。
  • [2]袞冕:袞(禮)服和冠冕。
  • [3]賕:賄賂。
  • [4]茶毗:意為焚燒、火葬。原為印度葬法之一。在中國專指出家人圓寂後的火葬。茶、荼二字音、形皆近似,故「茶毗」亦作「荼毗」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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【原文】張拱遇仙
  汴人張拱,舉進士不第,家甚貧,母黨龔氏,世為醫,故拱亦能方術。置藥肆於宜春門後坊,仍不售。嘗晨起披衣櫛髮,未洗頮(ㄏㄨㄟˋ會)[1],有道士迎日而來,目光炯然,射日不瞬。徑造肆中,顧而不揖。振衣上坐。拱頗忿其倨,作色問所來,答曰:「汝無詰吾所從來,正欲見汝耳。」拱意此妄人,京師固多其比。擲一錢與之,麾使去。笑曰:「吾無求於人,以汝有道質,故來誨汝,何賜拒之深?」拱悟,起冠巾而出,與之語,及出家事,理致精微,聞所未聞。於是始愧悔曰:「拱鄙人,眼凡心惑,仙君幸見臨,願終教之。」道士曰:「汝何求?」曰:「家貧,飦(ㄓㄢ,古同饘)粥不繼,儻使不食可飽,則上願也。」

  俄而鬻蒸棗者來,道士取先所擲一錢買之,得七枚,顧謂拱曰:「神仙以辟(ㄆㄧˋ譬)穀[3]為下,然卻粒則無滓濁,無滓濁則不漏,由此亦可以入道。★〇張子房諸人乃以丹藥療飢,固已汙矣。汝欲得此道,自此不淫可乎?人能不淫,俗念自息。俗念既息,則仙才也。」乃取七棗熟視而噓之,曰:「汝啗此,可終身不食。人或強使食亦無禁。復欲不食則如初。但汝有老母妻子,未可相從。然既啗七棗,當應七夢,豫為汝言。汝事親既終,婚嫁既畢,已能不食,復又何求?宜脫身詣名山,於懸絕處,尋石穴深廣有容者,自累石塞其門。一念不起,坐臥行立於其間,自有佳趣。僅及半紀,則汝之身,如蟬出殼,逍遙乎六合之外矣。過此,非今日可語汝也。」言竟,攝衣而起,拱固留之,不可,起出門,無所見。拱乃知其非常人,悵然有所失者累月。聞飲食輒嘔,遂不食。逾二年,糞溺俱絕,神氣明爽,步趨輕利,每日試其力,從旦至暮,緣京城外郛(ㄈㄨˊ浮),可匝者五反,蓋數百里也。

  前後得七夢,如道士言,不小差。母病痔二十年,眾藥不驗,漫以七棗餘核進之,一夕而愈。拱既不御內,視其妻如路人。妻郭氏,性剛果,忿恚而卒。家人益憂疑之,逼而餽之食,食兼數人。爾後可食或不食,朋友疑其詐者,扃(ㄐㄩㄥjiōng)諸室試之,不以為苦。人或召醫,則攜藥而往,至則登病者之席,坐於旁,雖逾旬涉月,杯水粒粟,無所需。喜飲酒,好作詩,行年六十,而顏色如壯者。後其母沒,不知所終。

【譯文】暫缺。
【注釋】
  • [1]頮:洗臉。
  • [2]饘粥:稠的稀飯稱為饘,稀的稱為粥。後以饘粥做為稀飯的統稱。
  • [3]辟穀:一種道術。指不吃五穀以求成仙。

【註】夷堅志宋朝著名筆記志怪小說集,南宋洪邁撰,始刊於紹興末年(1162年),絕筆於淳熙初年(1174年),書名取《列子·湯問》「夷堅聞而志之」之意,記述了宋代諸多的城市生活、人文掌故、奇聞趣事,內容涉及三教九流、宗教信仰、諸子百家,搜羅廣泛,卷帙浩瀚,有不少話本和戲曲都取材於《夷堅志》故事,如〈馮玉梅團圓〉取材於〈徐信妻〉,僅凌濛初即取材三十餘篇,佔《二拍》篇幅一半。原書420卷。

【作者】
  洪邁(1123年-1202年),字景盧,號容齋饒州鄱陽人(今江西省上饒市鄱陽縣),洪皓第三子。南宋名臣,官至翰林學士、龍圖閣學士、端明殿學士。以筆記容齋隨筆》、《夷堅志》聞名於世。[洪邁著作]

【賞析】+網路資源[夷堅志--維基文庫]、[夷堅志--百度百科]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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